1
华泰财险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参加旅游团体或自行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见释义)旅行的自然人。
第三条 完全事行为能的被险人人或对被保险具有险利的自
人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险金受益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关于
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身故险金受益人变发生法律纷,
2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
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本合
具体承保的可选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的记载为准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期间内,保险人持有有证件在中人民共和国境旅行时遭意外伤害
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当知 30 退故保
金。
被保人身故前险人已给付本第(二)约定的伤残保金的,保人在给付
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期间内,保险人持有有证件在中人民共和国境旅行时遭意外伤害
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
2013
,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
3
定,并按评定果所对应的《伤残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付伤残
险金。如保险人自事故发之日
180
日内(含
180
日)治疗未结束的按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处伤残等不同,以重的伤残级作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第一级。一部位性质的伤残,应采用《伤残评定准》条文条以上
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同意外伤事故造成《伤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次意外伤事故导致
伤残合并次伤残可较严重级伤残保险金,按较严重等级标给付,但次已给
的意外伤保险金(保前已或因责任免除项所致《伤残评定准》所列伤残视
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死亡、伤残的,保险人将依本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户外运动及娱乐: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
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见释义)
2、季节性运动: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
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并且该运动仅适合在特定季节进行。
可选境外救援服
第六条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选择境外旅行救援服务,保险
人将于保险期间内根据该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境外旅行救援服务,保险人是否提供的境
外旅行救援服务以保险单中的记载为准。
4
境外旅行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
以通过拨打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以下
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保险人仅向被保险人
提供信息对于被保人享受下协助范围内费信息指向的对应服务所需付给任
第三方服提供者的用,都被保险人自行担。保险人及救援构对该第方服务
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一)医疗援助协助服务
1)电话医疗咨询: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为使用者提供医疗建议。
2)推荐医疗服务机构:应被保险人要求,为其提供医生、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
牙科门诊部的字、地址、电话码、办公时间等信息。但保人及援机不负提供
医疗诊断或治疗
3安排预约医生看诊 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生看诊但保险人及救援机
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4
)安排住院许可:若被保险人病情严重至需要入院治疗,救援机构可协助办理入院
手续,但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5)住院期间及其后的健康状况的监控:在符合有关保密和相关授权义务的条件下,
救援机构责在被保人住院间及返回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被保险人的康状况进
行监控。
(二)旅行服
1)接种及签证相关信息:提供关于各国的签证、疫苗接种要求的信息。
2
)翻译推荐服务:提供旅行目的地翻译服务的地址、电话、及开放时间等信息
3
)行李遗失协寻:协助在境外旅行期间遗失行李的被保险人,联络相关负责单位帮
助寻找。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4)护照遗失协寻:协助在境外旅行期间遗失护照的被保险人,联络相关负责单位帮
助寻找或补办但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5
)使领馆信息:提供距被保险人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开放
5
时间等信息。
6
)紧急讯息传递服务: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住院且提出要求时,协助被保险人
将其紧急口讯转告家人、朋友或任职单位。
责任免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 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 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生物化学、原能武,原能或能装置所成的炸、伤、
染或辐射;
(八) 怖袭击;
(九) 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 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见释义)或食物中毒
(十二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引起;
(十三 被保险人事跳伞、翔、险活(见义)术比(见、摔
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四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十六 被保险人雇于商业并执职务于海军、军服役;业性
或测试任种类交通具;从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程业、运业、采
6
业、采矿、空中摄、处理炸物、水上作、高空作业等职业动(任何力劳动
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十七 违反法律规或交通部门规定乘交通工或搭未经险事
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 航空或飞活动,包为飞驾驶或空勤人,但缴费客身
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九 被保险人接受医生释义治疗疗养为目而进旅行被保
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二十 被保险人体状况尚旅行况下遵循主治生建立即回中
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身故、伤残。
(二十一) 被保险人在参加户外运动及娱乐期间或在参加季节性运动期间(若被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可选保险责任,则不适用此条
第八条 险人下列期间受伤导致故、残的,保人也承担付保
金责任
(一)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或受毒品(见释义)、管制药品(见释义)的影响期
间;
(三) 被保人酒驾车、无效驾证驾(见义)或驾无有行驶的机
动车期间;
(四) 被保险人因受境外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本保险合中责任免除的形导致的保险人死亡,险人对该保险人的
险责任终,除法律定不退保险费的情形,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费(见
义)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7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险人投保人可在本保险同项下约免赔额等
制条件,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条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期间起讫时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如投保多次(即两次及以上)境外旅行的,每次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次离开其内日常住地或日常工地直接前往中华人共和国境旅行目
地当日 每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外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当日;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日;
3)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
任的天数上限的(即单次旅行责任期限),被保险人单次旅行责任期限届满日。
如投保单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旅行目的地当日。
如投保单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终止日
2该被保险人完成首次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当日。
第十一 保险期间的延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原因导致旅程延长,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
成该次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延长期间最长不超过保险单
所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日起 10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期间延长,保险人不加收保费:
(一)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严重身体伤害且经医生书
面建议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该次旅行需要延期;或
8
(二)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其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见释
义)的原因导致延误。
除以上(一)(二)项列明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如期返回境内出发地的,
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不做延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给付保险金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投保未按约定额交纳保险费,保险合不发效力,对保险同生效之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9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或者因重过失未行前款规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大过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对险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人
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在本保险同订立时已经道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的,保险不得解除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人按本保合同所的最后住所或讯地址发送的有关知,均视已发送
投保人
第十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意或者因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的性、原因、失程度等难以
定的保险人对法确的部分不承给付险金责任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
能提供有材料,导保险人法核实该申请真实性的,保险人无法核实分不承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0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6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不含港澳台
地区)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
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7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
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
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险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时须按照本条(一(四)
款约定提相应给付险金的请文件外,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机构或人出具的
11
件必须经华人民共国境外险地合法公证构对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进公证,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二十一条 在申给付险金期间,为险事故作准确,保人有
要求被保人做身体查或提有关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险人有权求对保
事故进行鉴定。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十二条 保险申请向保人请给付金的诉讼效依华人共和
(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险合有关以及行本合同产生一切处理用中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12
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4 户外运动及娱乐指各项具有一定风险性的非竞技户外运动,包括且仅包括潜水、
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
外定向、登山、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漂流、自驾车
其中:
风筝冲浪:是一项借助充气风筝,脚踩冲浪板的一种集聚刺激、惊险的水上运动。
速降:是指借助景点的自然落差,利用绳索由高处顶端下降参与者可以自己掌握下降
的速度、落点,以到达地面。
徒步:是指有目的的在城市的郊区、农村或者山野间进行中长距离的走路锻炼的一种休
闲活动。
野外穿越:是指在野外区域里主要靠徒步行走去完成起点到终点的穿越里程中间可能
要跨越山岭、丛林、沙漠、雪原、溪流、峡谷等地貌的一种户外活动。
野外定向:是指利用地图和指南针到访地图上所指示的各个点标,以最短时间到达所有
点的一种户外运动。
溯溪:是由峡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克服地形上的各处障碍穷水之源而登山之巅的一
项探险活动。
野战:是一种利用高科技的激光电子设备在户外来模仿战斗的过程的一种体育运动。
5 猝死: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
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6 流行疫病: 指下列情形之一:1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
13
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
建议前往该地
3
WHO
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
6
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
6
级但旅行目的地政
府当局已经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7
大规模流行疫病:是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8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 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11 医生:指除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外的依据其执业国家或者地区之法律
式注册且有行医资格,并在其行医资格范围内行医之医生。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13
醉酒: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
80
毫克即为醉酒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
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6 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14
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1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8 未满期保险费:指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1
m/n)
,其中
m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
n
为本合同保险
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其他自然人。
21
有效身份证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
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限居住在境内的 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护照、军人证等。
22、 人身保险伤残定标准及代码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保监发
[2014]6
号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
(JR/T 0083-2013
)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