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手术费、药费(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
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
对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
1、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物理治疗、安胎
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
(三)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 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
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五)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
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
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七)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验光、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
的费用,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紧急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八)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
复所产生的费用;
(九)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的治
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十)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
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二) 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
务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十四)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
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
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
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 中国境内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
等费用;
(十七)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