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
1 条释义)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第 2 条释义)治疗超过七日(住院
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
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
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
/或
(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
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
的治疗
(八)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九)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
光成形手术;
(十) 保险健康理(体检健康检、养、别护或静养) 治疗性的
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一) 被保人移人工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疗或手术镶补但因
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二) 被保人先性疾(见 4 释义和症、遗性疾病、天性形或
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 被保人投前已上的疾病症状精神、精分裂症、理疾、性
病;
(十四) 根据保险的主医生或救机构权医的意,可以被理延至被
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六)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十七)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
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
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与探望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望人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5、探望人往返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6、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7、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
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探望人从居住地出发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
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
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
条款亦无效。
第八条 名词解
1、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
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
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指被
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
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
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
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
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4、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
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
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
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本附加条款的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其它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
加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