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二)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 4 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
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
病;
(十四)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
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六)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十七)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
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
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与探望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望人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5、探望人往返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6、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
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7、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
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探望人从居住地出发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
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