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未成年子女及旅伴送返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一)未成年子女送返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
患突发性疾病(见第 1 条释义),且无其他成人旅伴(见第 2 条释义)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
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
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
构支付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
票凭证。若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凭证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与原始回程机
票同等舱位的回程机票费,但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
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若无始回机票或子机凭证无法供任
何证明,则未成年子女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二)可选保险责任:旅伴送返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
患突发性疾病后经救援机构及被保险人核实确认必需送返原出发(见第 3 条释义)进行治
疗,且被保险人经事故发生地的医生认定无法独自返回原出发地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
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一名随行旅伴陪同返回其中国境
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旅伴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
若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凭证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随行旅伴的与原始回程机票同等舱
的回程机票费但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
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无原回程机票电子机票凭证无法供任何证明,
随行旅伴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
保险单或险凭证中载的本加条款保险金为限。倘若实际费超过保险额,则
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或旅伴需要安排送返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被保人美、整、矫形术非必紧急治疗手术、心咨询角膜
屈光成形手术;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
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人移人工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疗或手术镶补但因
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 被保人先性疾(见 4 释义和症、遗性疾病、天性形或
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 被保人投前已上的疾病症状精神、精分裂症、理疾、性
病;
(七) 根据保险的主医生或救机构意见可以合理延迟被保人返
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 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九) 任何第三提供务而被保人不负责付的用或任何包含旅行
收费中的费用;
(十)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 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或
随行旅伴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救援机构自行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结算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人发生所符合本附加条规定的保事故,均应按本附加条第六条的
定及时通救援机构由保险通过救援机构照本附加条款规定供服务并担相应
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八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九条 释义
1、 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附
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 旅伴:
指同被保险人一同参加旅行之同团伙伴,该伙伴的身份可以为被保险人之同事、朋友
亲属。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
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
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4、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
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
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
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
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