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
条款为准。
释义
1、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伤危及生命或其严重程度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2、突发性重病:
指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疾病或突然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
及证实该疾病或症状危及生命或其严重程度不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前已经
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也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冠心病、高
血压、肝硬化、糖尿病、椎间盘突出症、哮喘等慢性疾病)。
3、医院:
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取得正式医学或外科医院执照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
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
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
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
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4、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5、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
通工具:
1)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
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
运的直升飞机;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