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条款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
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
托运行李跟随航班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机场或者站点的计划抵达时间和实
际抵达时间证明、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四)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五)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报案申请理赔,最晚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 如
超过规定时间,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由于相同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应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其已获取赔偿的金额进行扣除。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条款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
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
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
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2、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