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见第 1 条
释义)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
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重新办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二) 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
(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
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
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
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
凭证;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 2 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
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