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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保险合同订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
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
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
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
明的每次故赔偿限。在本加险期限内,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最高赔偿额不得
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二)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三)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四) 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
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 何直由于、性性冲的责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被险人其代理人及第者的意、法、违规重大失行
为;
(二) 保险由被人指使同意的人施了第三
身损损失大意关后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所拥的或其监管、料、管或制下动物或财造成
失;
(二) 任何对保险的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父母外)
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履行主或同约定责或贸、商或职行为所导的损
费用和责任;
(四) 罚款罚金的、性的的赔
(五) 精神害赔
(六)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 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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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产损失赔限额。中医疗费用赔金额、财产损失赔限额包含每次事
赔偿限额中。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条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费
第十一 附加险保险费依据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本附加险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赔偿处
第十二 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本附加险任范围或超出赔偿限额,保险人不承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
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
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三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
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
使
第十六 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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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附加险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人给第三造成损害,被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
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造成的损失人在次事责任(赔)限内计赔偿
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人在扣除本附险合载明
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险人对多事故损失累计偿金额不过累计事赔偿
额。
第十九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
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保险对每次事故承的法费用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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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二十 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获得赔偿本保险人照本附险合同的任限(赔偿额)与其保险合同及本
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险人应承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责垫付。若被险人未如告知导致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人已经从关责任方取得偿的,保人赔偿保险金,可以相扣减被保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保险金之,被保险人放对有关责方请求赔
权利的,险人不承赔偿责险人向被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
同意放弃有关责任请求赔权利的,该行无效;由于被保险故意或者重大过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 司法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四) 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赔偿事宜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决
书或调解书;
(五) 如有赔偿协议,需提供;
(六) 赔偿给付凭证
(七) 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人未履行款约定的索赔料提供义,导致保险人法核实损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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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
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中间价为准
其他事
第二十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
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