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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208041469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以下意外伤害事故类型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保险人和投保
人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一般意外:被保险人遭受符合本合同意外伤害定义的所有意外伤害事故
(二)公共交通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
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驾驶意外:被保险人因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
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乘坐意外:被保险人因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
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
选责的前下,投保可选若投未投“必选责可单
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
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
还的险金领人知道应当被保还后十日退还人给身故
保险金
被保身故人已第(款约伤残的,保险应扣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0083—2013,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准》所对给付例给残保但应原有程度《伤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内,述第(二下的险金金额险单明的
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
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实际的按当地医疗险主门规销的要的理的疗费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
付医疗保险金累计付金被保外伤疗保金额累计
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如果他途得补则保只承医疗剩余分的
责任。
(四)可选责任:住院津贴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因该故在符合义医行住治疗被保合理数,
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
给付外伤害住津贴险金保险一次给付外伤贴保
天数百八天为当累给付达到十天本附险合对被
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九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
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
第十一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险单社会保险他公疗管规定费项和药
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养费费、器具整容美容复手、牙齿整形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二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可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型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十三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九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意或大过履行规定务,响保决定否同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意不实告务的险人合同发生险事,不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过失行如务,事故有严,保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或者过失及时,致使保险性质因、程度
确定保险确定部分付保金责但保人通其他途径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
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
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
险人在非义医诊的这期生的疗费按本合同定给
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导致险人核实申请实性险人法核分不担给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
原因,可用死证明保险请人供司构或人认机构
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如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如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及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如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求解险合自保接到合同请书起,保险
的效止。险人上述明文资料三十退还单的险单
价值。
释义
第三十
【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就具体机动车辆(需载明用于识别机
动车辆的车牌号、车驾号等信息)、某一类型的机动车辆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
险单中未载明机动车辆时,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
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
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
甲板时止的期间。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戒酒毒等医疗该医院必有符国家关医管理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
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 80mg/100mL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人】益人人的依法保险的其
人。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人认可的机构】指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法院其出具的包含死亡
原因和时间的身故证明,须加盖有效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