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
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
疾病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两项或三项,我们仅承担保险金更高的一
项保险责任。
【说明】
1.我们对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保险合同项下最高累计给付次数为
三次;
2.我们对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同时患
有多种轻症疾病的,只按一种给付;
3.我们对同时符合轻症、中症和重大疾病三项保险责任中两项或以上的,
仅按保险金更高的一项给付。
在我们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
我们将豁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本合同(不包括附加合同)余
下各期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
责任效力终止。
【说明】豁免保险费的范围不含附加合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
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再次患有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我
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该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
重疾的持续状态,则我们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未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
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若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包含“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
金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说明】
1.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需在被保险人间隔上一次确诊患有
的重大疾病 3 年及以上才符合本项保险责任的赔付条件;
2.本项保险责任不赔付首次重疾的持续状态,该定义详见保险条款“7.15
首次重疾的持续状态”;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未被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自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4.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