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随身财产,使损失减少至最
低程度。
2. 若该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是由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导致的:
(1) 被保险人应于发现损失或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承运人或任何其它服务供应商的管理
部门报告。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对损失事件的书
面说明文件。
(2) 本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同时提供其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
务供应商处获得相关赔偿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承运人或其他服
务提供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3. 若因盗窃、抢劫而导致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
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
索赔。本公司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但该被保险人
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2)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3) 若损失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所导致,本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从有关
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处取得的赔偿证明文件, 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承运
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损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
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
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