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保险时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存在可能
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
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5)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6)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旅行延误:
1)
任何级别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官方公共卫生机构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任何
传染病或流行病(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或该病毒的任何变异、变
形、变种等导致的传染病或流行病)及其相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2)
世界卫生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性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任何疾病或病毒(包括但不限于此疾病或病毒的任何变异、变形、变种)及其相关
疫情事件和措施;
(7) 因与任何级别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官方公共卫生机构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传染病或
界而造成的旅行限制。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
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
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
流行病(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或该病毒变异、变形、变种等导致
的传染病或流行病)相关的命令、建议、法规、指令、关闭边境、关闭省级或市级边
3) 任何级别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官方公共卫生机构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存在
潜在威胁或可能引起恐慌的任何传染病、流行病等疾病及其相关疫情事件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