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10251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其他)2020( ) 09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 附加的订立和构成
加旅行行保险》合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同投的申请,经本
附加同附合同而成立,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第三
保险责任
旅行
行李上所
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于《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下获得赔偿,则本公
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险金
第四条 责任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如适用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本条款为准。
何直接或间接列情的,与之有关的,可归因于李延误,公司
何赔偿责任:
1 人的托运海关或其他政府部、扣留、隔离、检毁。
2 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
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
3 次旅行时行李或物品。
4 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
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
材料。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2)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期日二十四时动终
止。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
直升 飞机。
(此页内容结束
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用途,均合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