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10251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 091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
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
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
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
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
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
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
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
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
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