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获得的医
药费用补偿(包括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医药费用补偿或应收到的医药费用补偿,二者以较
高者为准)
3. 上述“任何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4.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
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三、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四、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则无论该补偿是否已经获得, 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五、本公司在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有),本公司将在扣除
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三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2)、(23)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非自然
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病。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