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患与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6)麻醉、内外科手术、药物过敏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寻求医疗建议,即使该目的不是被保险
人旅行的主要原因。
(11)该旅行违背医嘱。
(12)任何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
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本公司,以申请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继承人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公证书;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5)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体检报告等;
(6)法医尸检报告(如适用);
(7)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
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由医生救治将危及生命安
危的急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