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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 B)(互联网
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03302659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六周岁(含)至八十周岁(含)、身体
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受益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
人为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受益人。身
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
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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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
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
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
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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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
院治疗的,以及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
人对投保人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
项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
责任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伤残保险责任可选责任包括意
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和突
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责任。投保人应选择投保基本责任
的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可为同一被保险人
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只在投保人为被保
人选投基本责任、可选责任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责任才扩展至相应基本责任、可选责任项目保障。选择投保
的保险责任应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保险人对投保人未选
择投保的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
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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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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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
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
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
合同载明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
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
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规
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
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伤残评定标
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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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
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除另有约定外)内实际
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
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
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金
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
理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
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基本医
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
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险人继续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门诊治疗者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
的,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长以保
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日为
限)。
4.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
险金额为限(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已依据本款2项另行约定
则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以其对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
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款对
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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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
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
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实际每次住院天数,除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在每
次事故给付天数内核定实际给付天数。照实际给付天数与
每日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给
付天数之和不得超过累计给付天数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次出院与次住院
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
(五)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猝死而导致身
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第六条 投保人选择相应的场景投保,择投保的场景
应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保险人对选定场景内已投保的
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特定场景分类包括:
(一)全天 24 小时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全天 24 小时内
(二)旅游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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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
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
船舶四类交通工具时。
(四)乘坐民航班机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
的飞机时。
(五)驾乘机动车(载明车牌号码)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载明车牌
号码的机动车辆时
(六)见义勇为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
(七)机动车驾驶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
有效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机动车时。
(八)运动赛事场景
地,加由主办方统一组织或安排的保险合同载明的运动赛
事期间(不包括前往和离开赛事活动的途中)。
(九)非机动车驾驶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辆时。
(十)上门服务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
务期间,不包括前往和离开服务地点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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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代驾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非营运客车所有人或所有人
允许的使用人的许可,为其提供代驾服务期间。
(十二)志愿服务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统一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期间。
(十三)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场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过程
中(包括驾驶培训机构车辆接、送途中)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
疗费用住院治疗、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人不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
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击或被谋杀;
(四)死或突发急性病该被保险人已投保突发急
死保不在(包括但不
限于高原应、、过敏由过态反)
自身身体原因
(五)投保前已有的残疾及其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他内、科手术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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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
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九)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导致发病或发病后故意不
及时就医的,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退
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退还保
费。
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
支出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
育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
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四)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该被保
险人投保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场景的不在此限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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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伞、岩运动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技表演、赛马车等高风险活动
期间;
(九)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健康保健治疗
复疗养治疗和非医疗行为的治疗等;
(十)住院治疗的,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院
的;
(十一)本条款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外发病的;
(十二)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中载明的抢救期后身故
的;
(十三)被保险人在选定场景外的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应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
保费。
第九条 投保以下场景时,在该场景下出现下列任一情
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该场景下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旅游场景
1.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不适合旅行的疾病,且在旅行
过程中此疾病加重,或因该疾病导致意外发生、急性病或猝
死;
2.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
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二)乘坐民航班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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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的;
2.被保险人乘坐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的;
3.被保险人驾驶航班班机期间;
4.被保险人乘坐的航班班机用于军事、教学、测试、
赛、特技、表演、探险、货物运输石油挖掘、采矿、空中
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
作业期间;
5.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班机期间。
(三)驾乘机动车(载明车牌号码)场
1.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
外的原因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2.被保险人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
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期间
(四)见义勇为场景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之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
(五)机动车驾驶场景
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
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六)运动赛事场景
1.被保险人参加非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比赛中发生的损
失、费用;
2.参赛人员在非参赛期间的日常训练及非主办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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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训练场地训练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七)非机动车驾驶场景
1.被保险人因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2.被保险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
使用功能;
3.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登记;
4.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
光装置,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规范;
5.被保险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因违反非机动车载人、载物
的相关规定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八)代驾场景
1.未经非营运客车所有人或其允许的使用人的许可而
驾车;
2.利用代驾非营运客车从事犯罪活动。
第十条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
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用或责
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险人不负责
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给付比例、每日给付标准、
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及累计给付天数
第十一条
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身故保险金额、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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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如投保人与保险人
已依据本条款第五条第(三)款第 2 另行约定,意外伤
包含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日给付标准、次事故给付天数及
累计给付天数每次事故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给付天
最高为六十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一百八十
保险期间
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
保险人义务
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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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属于保险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
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
申请人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
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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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未交清保险费的,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可承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等级分类表》所列职业类别,
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十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工种的,
本条规定。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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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
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
的,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
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
事故的如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较原职业或工种危险性增加
但属于保险人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
以继续承保的险人按投保人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
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如变更后的职业
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
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
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
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
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
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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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
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
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减
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因、失程度等难以确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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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公安机关、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
具的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
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所有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
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
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
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质、原因、伤残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
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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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住院费用
明细
5.
料。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
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
印件,时出具注明已赔偿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
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剩余
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
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
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
津贴保险金时,除提交第二十五条(三)款载明的各项
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
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X线片)及病历。
(五)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金申请
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时,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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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载明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
交:
1.
突发疾病证明,经医疗机构抢救的,还需提供抢救医疗记录;
2.
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丧葬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猝死”死亡证明。
第二十六条 投保以下场景时,除上述证明资料外,还
需证明被保险人在何种特定场景下发生的保险事故
(一)旅游场景:
被保险人境内旅游的机票或车船票、旅游景点门票;
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等。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场景
应的机票、车船票等等。
(三)驾乘机动车(载明车牌号码)场景
1.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2.如遭受意外事故的被保险人为驾驶员,需提供出险车
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见义勇为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因见
义勇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确认证明。
(五)运动赛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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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凭证;
2.运动赛事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六)非机动车驾驶场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七)上门服务场景
服务协议。
(八)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场景
证明材料,如学员证等。
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或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互助保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则其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可获补偿与保险人
用。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
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
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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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
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
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
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于收到
退
净保费。
第三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应退还未满期净
保费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定义
如下:
周岁:日期计算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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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算。
突发急性病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
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
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并在发病后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前因该疾病身故,或在送到医疗机构之后二十四小时内
抢救无效因该疾病身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
时间。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神病、精神
分裂、艾滋病、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
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
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
因在出现症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死的认定以二级以(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
的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
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事故。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
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
算。
醉酒: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或
者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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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
注销期间;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
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
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
山和雪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
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
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车等特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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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高风险活动:指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
合法娱乐场所、合法运动场所内,被保险人遵照高风险运动
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购买有偿服务的方式参
的,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
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
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
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
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
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
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
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
车、蹦极。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
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
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旅游:是指人们为了休闲、娱乐或度假目的离开他/
们平时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到某些目的地并停留在那里,但
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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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指操纵车船或飞机等使之行驶。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
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见义勇为: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
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
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
行为。
运动赛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举办的各项非职业赛事,范围包括足球、篮球、排球、
橄榄球、毛球、乒乓球、网球、球、桥牌、径、游泳、
健美操、健身操舞、射击的单项运动比赛或综合性运动赛事。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行驶的交通
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
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和电助动功能
(三)驱动行驶时,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
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 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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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服务:是指服务者通过向客户提供代替驾车的服务
而收取服务费的、新型的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