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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
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除另有约定外)内实际
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
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
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
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
理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
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基本医疗
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门诊治疗者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
的,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保
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日为
限)。
4.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
险金额为限(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已依据本款第2项另行约定,
则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以其对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
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款对应
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