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本
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暴乱、暴动或罢工。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
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第五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在
获知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案,取得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
书面证明,并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
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
材料;
(2)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