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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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三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被保险人遭受符合本合同意外伤害定义的所有意外伤害;
公共交通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
交通意外伤害;
驾乘意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
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
伤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原因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
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
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
《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
残疾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