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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122018062702342
总则
第一 本附保险同须加于各种旅行外伤害保合同以下称“保险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其个人现金遗失的,
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个人现金保险金额
限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被盗窃而遗失,
取得酒店管理部门出具签章的个人现金遗失书面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
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并取得警方的报案证明文件。
责任免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
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二)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三)任何借记卡、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四)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五)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七)未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八)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九)发生于原出发地的个人现金丢失
(十被保人于外长超过六个工作学习,在日常住连超过
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金丢失
(十一)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十二)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免赔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对于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随身携带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个人现
金。
第六 被保人发本附条款承保个人现金后,义务即采措施
寻,立即向有关酒店、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并取得酒店、公安部门或警察局的书
证明。被保险人取得前述书面证明文件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现金的来源证明(如兑换单等);
(五)酒店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
第八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
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第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损失的个人现金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
该个人现金被发现或归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
人仅按照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
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
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第十一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自动获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
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的,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
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第十二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旅行的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户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