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
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第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损失的个人现金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
该个人现金被发现或归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
人仅按照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
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
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自动获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
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
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第十二条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旅行的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户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