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
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
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
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
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
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
(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