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 版)条款
注册编号:
C0001373092202202221280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
额为限。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
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的生产、经营商业、职、职务行为,为他人提产品或服
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被保险人抚养或赡养关者、雇主雇员的人
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精神错乱、神不清、意不清或智障状下所造成第三者人
伤亡、财损失,不该状态何原因(包括不限于疾病、服用品或毒品醉酒等
引起;
(四)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他人订立的合或协议约由被保险人承的赔偿责,以及因
保险人违与他人订的合同协议而导致的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被保险
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七)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八被保险人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控下的财产的坏或灭失但被保险
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加潜水、滑雪滑板、滑、冲浪、蹦极热气球、伞、攀岩
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
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十)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被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应承担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于次事故,险人就本附加第二条、三条项下的赔金额分别超过保险
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
第八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时通知,使保险故的性质、原、损失程度等难以定的,保人对无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导致无法定事故因或核实损失况的,保险人对无确定或核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险人对受人作出任何承诺、拒、出价、约定、付或赔偿,险人不
其约束。于被保险自行承或支付的赔偿额,保险人有权重核定,不于本保
责任围或超出赔偿额的,保险人承担偿责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
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
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
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
(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
第十三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第三者造损害,被保险未向该第者赔偿,保险人
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故时,如被保险人的损在有相同障的其保险项下
够获得赔,则本保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合同及本加保险
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险人应承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责垫付。若被险人未如告知导致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
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经从关责任方取得赔偿,保险人偿保险金时,以相应扣被保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务之前,保险人放弃对关责任方求赔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保险赔偿保险金后,被险人未经险人同意放弃有关责任请求
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
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人的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行使代位请求偿的权利,保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十七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