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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31202112284209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旅行者。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依法对被保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
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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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
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
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期间内,述第(一)、二)款下保险金累计给金额以保单载明的
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
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
险单约定免赔额之,按保单约定的赔付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金,最高保险单
载明的保金额为限保险单约定免赔额和付比例的,本附加保险同的免赔额为
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人如果已其他途径获得偿,则保人只承担合理疗费用剩部分的保
责任。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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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必要的
住院治疗,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在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照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
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的住院天数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
过180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每一
保险人的各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一被保险人某项保险金
额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障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毒品、管制药物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 因下列情之一,直或间接导致被险人发生疗费用出或住院,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单签地社会医疗保或其他公医疗管理部门定的自费目和药品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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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复费、辅助器费、整容、美容费、修手术费、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前款规定义务,足以影保险人决是否同意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于合同解除前生的保险故,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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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大过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对险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投保人若为团体时,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十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意或者因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的性、原因、失程度等难以
定的保险人对法确的部分不承给付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
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
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
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保险人无核实该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分不承担付保险
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
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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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
书;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
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5.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
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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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
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相当
于保险费 0%的手续费,保险人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行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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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
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