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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
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
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
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
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
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
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单未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一
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
责任。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