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
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
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和“急性
病残疾保险金”三项。保险计划一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保险
计划二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保险计划一或保险
计划二进行投保。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
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七日
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第(三)款
约定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急性
病残疾保险金。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
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
八 十 日 内 , 因 该 急 性 病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造 成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及 代 码 》
(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1级伤残
程度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