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2 A 款)条款
注册编号:
C00013732622021122842913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多种互联网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上,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
宜,以主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范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条 受益人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
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4、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
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本
公司不予给付。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急性病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
第五条 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待期被保险人在投
后至等待结束之日突发急性病,此而导致保险人故或残疾无论是否生在
等待期内本公司都承担本附加合所有赔付险金的任。本附合同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
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
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急性
病残疾保险金三项保险计划一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保险
计划二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保险计划一或保险
计划二进行投保。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在等待内突急性病导致故的,本司均不担给本保计划
项保金的责任。若保险人等待期内发急性病导致身的,则对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七日
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人身故前公司已给付本第(二)约定的急性病残保险金第(三)
约定的急病残疾保金的,性病身故保险应扣除已给付的急病全残保金或急
病残疾保险金。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人在等待内突急性病导致残的,本司均不担给本保计划
项保金的责任。若保险人等待期内发急性病导致全的,则对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
(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1级伤残
程度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责任终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被保人在等待内突发急性病导致残疾,本公司不承给付本保计划各项
险金的责。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突发急性病而致残疾,则对该保险人的保险
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
(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规定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被保
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
定,并据此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急性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以晋升后的
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急性病之前已有伤残,本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急性病残疾保险
在保险期内,前述(一)二)三)款下保险金累给付金额以保险合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责任免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
射;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既往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保险人因精神和行障碍(依照世界卫组织《疾病和有关康问题的际统
分类》(ICD-11)确定)而导致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若本加合同附于各类旅行意伤害保险同上,下列情下被保险身故、残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
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
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附合同为不证续合同。险期届满,在产品正常销售情况,投
人需要重向本公司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审核同,交纳保费,获得的保
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附加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4.本产品停售。
第三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本公司交纳应交
的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保人故意者因重大过失履行前款定的如实告知务,足以响本公司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保人故意履行如实告知务,对于除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保事故,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人因重过失未履行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生有严重响的,对
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 职业或工种的变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
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
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二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正并要求保人补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付保险金按实付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 联系方式地址变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附加
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四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保人、被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者因重大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的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司通过其它途已经及知道或者当及时知道保险事发生或者虽未时通知
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四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 保险金申请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急性病诊断证明;
4.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申请人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急性病诊断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急性病导致全残的残疾鉴定书;
5.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急性病诊断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急性病导致残疾的鉴定书;
5.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
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投保人与本公司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它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
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第十六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30日内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人补充提供有证明和资的期间不
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 释义
第十七 释义
本公司】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等待期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为 30 天。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突然发生的、并且
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
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
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
但前述医并不包括察室、特需医、国际医、联合房、联合院、康复房和
干部病房,也不包括以下或类似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或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
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包括单人病房、套房、
家庭病床、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
(二)加床
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其合法监护人
一人 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赔
偿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三)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期间于医必需被保险人在重症监室进合理且必的医疗而
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
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
ICU
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
CCU
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
护病房。
(四)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
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
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
植而发生的手术费,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五)药品费
指住期间际发生的理且必要由医开具的具国家药品督管理部
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但不括营养补类药品,免疫能调节类品,美容及减类药品,防类药品
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
旗参冬虫草,糖参,朝鲜红,玳瑁,蚧,珊瑚,狗,红参,珀,灵芝
羚羊尖粉,马,玛瑙,牛黄麝香,西花,血竭,燕,野山参移山参,
(粉)河车,阿胶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六)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
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
反搏费,不包括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
(七)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
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八)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
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九)救护车使用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救护
车的使用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
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
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
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1)确定。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