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九)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承运人(航空公司)破产。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航班延误保险和航班取消保险的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以保险单或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为准。投保人应该按
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航班延误保险和航班取消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
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