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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192201806270242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
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
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
航班飞机运输,因该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
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责任免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
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
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航空公司出具关于托运行李延误的正式的书面证明
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