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12201806270241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按本合同
的约定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的盗
窃、抢劫而致损坏、灭失或遗失。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抢劫后,应当
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处于合法经营的第三方承运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损
坏、灭失、遗失,且能提供该承运人或酒店对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
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有明显暴力痕迹;(3)
被盗窃的时间是在当地时间上午 6 时至晚上 10 时之间。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
被盗窃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损失的计算方式:
(一)行李物品的损失为实际修复费用和实际价值之较小者,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的损失为重新购买相同该载体的材料成本。
(二)旅行证件的损失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所花费的材料成本和服务手续费,且不超
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