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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122018062702412
总则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按本合同
的约定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的盗
窃、劫而致损坏灭失或遗失。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抢劫后,应当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处于合法经营的第三方承运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损
坏、灭失、遗失,且能提供该承运人或酒店对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
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有明显暴力痕迹;(3
被盗窃的时间是在当地时间上午 6 时至晚上 10 时之间。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
被盗窃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损失的计算方式
(一行李品的失为修复费用际价值之者,不超本合约定
保险金额。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的损失为重新购买相同该载体的材料成本。
(二旅行件的失为补办相同所花费的成本服务续费且不
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首饰、水晶及其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现金、证券、票据、信用卡、
代币卡、文件资料、动物、植物、食品饮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损失
(二录制磁带光碟盘或类似上的数据失,是,载体身的
料损失不在此限
(三)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的损失。
(四移动话(称手、手提电或称笔记脑)商务理设(或
PDA)的损失。
(五因行行为司法直接或间致的损失括海等政当局没收
扣留。
(六)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八)机动车辆及其附件、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损失
(九)任何间接损失。
(十)对于单件损失超过人民 1000 元但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原件的物品。
保险金额和免赔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次事造成每一物品的损被保险人行承保险载明免赔
额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五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的安全。事故或损失发生时,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施救、搜寻或保护,将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二)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抢劫,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
报告,并取得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于公共承运人酒店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
立即向当地警方和财产保管方报告,取得警方和财产保管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
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和财产保管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
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五)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 1000 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六)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成本、手续费的费用单据原件;
(七)发生第三方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报案证明;
(八)合法经营的承运人酒店作为财产保管方出具签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包含对事故
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的证明;
(九)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十)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
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品被发现或归还,或被保险人获得任何第三方
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其他事
第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
保险人仅负责承担超出其他保险应赔偿的部分。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一
【行李物品】指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为了旅行目的而携带的行李箱、行李箱中的物品、
个人财物。
【旅行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旅行中必需的合法证件。
【实际修复费用】指将该物品维修和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通常所需要的人工费用
和材料成本。
【实价值为该品的价格减去代表物品使用况的旧金后的
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发生事故时该物品的重置价值(指重新购买同样物品的价格)。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
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下火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