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
作。
第九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被盗窃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
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现场照片,警方、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五)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六)若为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
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若损失的家居物品被发现或者归还,保险金申请人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权益转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涉及其他责任方时,无论保险人是否已给付
相应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人自给付相应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给付的保险金的数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
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信
息。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
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相
应扣减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