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银行卡、支票盗刷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12201806270376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
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保险人在
扣除免赔额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在
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帐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银行卡或支票之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且该
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挂失该银行卡。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银行卡、支票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抢
夺导致的损失;
(二)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
机构交易的机构或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行为;
(三)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