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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
注册编号:C0001373232202112284255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
娱乐性高险运动的程中遭的意外伤身故或伤的,保人依照下约定给付保险
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
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
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
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人被宣告死亡生还,保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身故前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的伤残保险金,身故保金应扣除
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
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定,如果处伤残等不同,最重的伤残等作为最终的评定结;如果两或两处
上伤残等相同,伤等级在评定基础上最晋升一级,最高晋至第一级保险人
晋升后的残等级作最终的定结论。同一位和性质的伤残,应采用《残评定
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伤
残评定标及代码》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疾保险金,但应扣原有伤残度在《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期间内,述第(一)、二)款下保险金累计给金额以保单载明的
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三 保险合同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因下列因造成意外伤事故的,
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任何职业性育活动或演,或任何设奖金或报的运动或
演;
(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被保险人参加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运动合同的;
(四)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保险金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
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保险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料,导致险人无法实该申请
真实性,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其他事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