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32202112284255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
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
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
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
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
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 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
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
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