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三次重
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
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
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
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
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
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
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
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
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见释义);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见释义);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见释义)。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
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
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
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
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四次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