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前 3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及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
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
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本公司不再对附表《重
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
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
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
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
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
但本公司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前 3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
保险金(若有)的,则本公司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
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
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
有)时,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
金、前 3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
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
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
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
金。
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
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
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三次,届
时:
(1)自 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相邻两
次中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须大于等于 1 年。
(2)自 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前 3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及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