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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3 A 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312023030738113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凡涉及
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范围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行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
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本公司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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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
第五条 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第六条 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
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人因遭受外伤害事故且该事故发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院宣告死
的,本公司按意外害保险金额给付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宣告亡后生还,保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身故前公司已给付第二)款约的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金应扣除
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
伤害发生日起 180 时治疗仍结束,按 180 身体情况行鉴定,并据此给
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
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本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期间内,述第(一)、二)款下保险金累计给金额以保单载明的
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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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益人的故意行(受益人意杀害伤害被险人的,受益人丧
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被保人在下列间或情形下遭伤害导致故或残疾的,险人也不担给付保
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险人置身飞机或空中运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民用或商航班
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八条 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
不超过一年。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
始进行多次境外旅行。对于每次旅程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
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本公司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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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
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
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
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第三部 本公司的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本公司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前款规定义务,足以影本公司决是否同意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于合同解除前生的保险故,不承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未履如实告知务,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影响,本司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
知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意或者因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的性、原因、失程度等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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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本公司对法确的部分不承给付险金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本公司无核实该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分不承担付保险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
鉴定诊断书;
5.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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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部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保险费的0%向本公司支付退保手续
费,本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
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七部 其他需关注的事
第二十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险合同有的以及履行本险合同产的一切争议处适用中华民共和国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部 释义
第二十四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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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指为了游览、观光、探亲、娱乐休闲目的暂时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进行旅行的
行为,不包括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进行的商务旅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保险期间天数]。经
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申请益人或保险的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他自
人。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
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湾地区。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政区和台湾地区。
【每次旅程】指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为止的旅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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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期间】指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去程”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回
程”)为止的期间。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
力威胁表示或其他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
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