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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
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
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
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保险合同解除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
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
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
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
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
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7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