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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一般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
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
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
2.1 保险责
2.1.1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可约定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具体条
款;如未约定所适用的条款的,则视为本附加险合同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条
款。如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条款中包含多项保险责任,还可约定本附加险合同
所适用的具体保险责任;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保险责任的,则视为本附加险合同适
用于该条款中的全部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任一保险责任保险
合同双方还可约定等待期、免赔日数等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1.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
指定医疗机(见释义)接受(见释义)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
院日数(见释义)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
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
情形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
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实际住院日数>
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实院日数-伤害免赔数)次意
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次意害住院津金=日意害住津贴
额×(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实院日数-伤害免赔数)次意
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次意害住院津金=日意害住津贴
额×每次意外伤害最高给付日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
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视 0 日、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视为 180 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 180 (含 180 日)
若被因同原因院,次出与后日期隔未 90
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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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约定延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
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 “住院延长日数”视为 30 日(含)
2.2 责任免
2.2.1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意自自杀保险自杀时为行为力人
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受包容、整形术在内的疗行而造
意外;
(5) 被保遵医用、注射物,但按使明的定使
处方药不在此限
(6) 被保酒精品、物的响,但遵使用药的情
在此限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 被保存在行为碍(卫生颁布病和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
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3)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4)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5)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6) 被保非因害而行的整形,以何原
的美容
(17) 被保非因害而行的疗或、视、因
力而科验查,何原导致的牙齿或牙齿整形
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8) 被保人进身体、疗、特、静复性、物
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19)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20)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2 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家自床治或在诊观急诊室、
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 被保符合标准、挂)或病人
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
2.2.3 对于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出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保险金
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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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
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
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
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
(5) 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意外伤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 死(详见释义“4.9 猝死”
(2) 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原反应;
(4) 暑;
(5) 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4.2 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
机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
中载明。
4.3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
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
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
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4.4 实际住院日数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
小时为一日。
4.5 高风险运动
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
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
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
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
(1)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
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
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 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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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
动。
(4)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
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
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6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4.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
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
车;
(4) 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
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情况下驾车。
4.8 无合法有效行驶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
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9 猝死
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
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4.10 挂床住
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时在床、在院,
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4.11 保险金申请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