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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
此限;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
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5)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16)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
(17)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8)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
美容;
(19)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
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
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20)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
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1)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23)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
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2.3.2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
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
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5) 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