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7
偶合症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
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2.1.3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
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
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1.4 预防接种事故
指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
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预防接种事故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
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准。
2.1.5 疫苗质量事故
指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疫苗质量事故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
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
告为准。
2.2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约定疫苗的具体种
类,则视为所有符合释义 9.3 的疫苗),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
种意外并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 2.2.1、2.2.2 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 2.2.1 为必选保险责任,在选择投保 2.2.1 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 2.2.2,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1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
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在特定期间内(该特定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视为 180 日)因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
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及对应的特定情形、特定给付方式给付预防接种
意外身故保险金(该特定情形、特定给付方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
明的,则该情形视为符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规定的任何情形,该
给付方式视为按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2.2 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
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在特定期间内(该特定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视为 180 日)因该预防接种意外造成《预防接种意外伤残等
级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给付比例表》)所列情形、等级
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照《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
明的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上述特定期
间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上述特定期间终止日期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
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附表所载《给付比例表》中的项目、伤残给付比例为基准伤残项
目、基准伤残给付比例。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可对伤残项目、伤残给付
比例进行调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还可以使用其
他的伤残评定标准、其他的《给付比例表》,并将约定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全称、
《给付比例表》全表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预防接种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
在《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中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给付比例表》
中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有伤残无
法与《给付比例表》中所载的伤残类型对应,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方
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