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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总则
1.1 合同构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
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
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3 被保险
年龄在 0 80 周岁(含)(见释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1 被保资格的获得
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
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
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
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1.3.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
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随保险期间终止而终止,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未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意造被保人死伤残疾病,或意杀被保人未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
2.1 预防接种意外
下列预防接种(见释义)意外中,2.1.1 为必选预防接种意外;投保人在选择
投保 2.1.1 的基础上,可以在 2.1.2、2.1.3、2.1.4、2.1.5 中再选择投保一项或
多项预防接种意外,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 预防接种异常反
指合格的(见释义)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
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预
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见释义,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2.1.2 预防接种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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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合症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
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2.1.3 预防接种一般反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
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
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1.4 预防接种事故
指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
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预防接种事故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
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准。
2.1.5 疫苗质量事故
指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疫苗质量事故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
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
告为准。
2.2 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约定疫苗的具体种
类,则视为所有符合释义 9.3 疫苗)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
种意外并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 2.2.1、2.2.2 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 2.2.1 为必选保险责任,在选择投保 2.2.1 的基础上可选择投 2.2.2,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1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
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在特定期间(该特定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保未载则视 180 该预防接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
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及对应的特定情形、特定给付方式给付预防接种
意外身故险金(该定情、特付方以保单载准;保险未载
明的则该形视符合保险同的险责、责任免定的何情,该
给付方式视为按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2.2 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
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在特定期间内(该特定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保未载的则 180 )因该预接种意外造成防接意外残等
级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给付比例表》所列情形、等级
程度之一人按《给例表中所应的伤残比例以保单载
明的接种意外残保金额预防接种外伤险金;如上述定期
间内治疗结束的,述特期间止日当日体情况进评定并据
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保同附所载给付表》的项、伤付比为基伤残
目、基准给付比例经投、保人双方约,可残项、伤给付
比例行调,并保险单中。经保人保险人双定,可以使用其
他的残评标准其他《给比例,并定使的伤残评准全
《给付比例表》全表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如在次预接种之前有伤,保按合后的残程
《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中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给付比例表》
中对的伤给付例,给付接种外伤残保金。保险已有残无
法与《给例表》中的伤类型应,防接外伤残保金的付方
式以险单明为;若险单明的,保人按合并伤残度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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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表》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2.3 责任免
因下形之,导被保身故伤残,保不承给付险金
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 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接种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4) 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
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5)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6)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
治疗的行为;
(7)
苗;
(8) 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疫苗;但选择投保“2.1.5 苗质量事故”的不在此列
(9)
训或考核不合格
(10) 接种单位违反《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种方案;选择投“2.1.4 防接
种事故”的不在此列;
(11) 心因性反应(见释义)
(12) 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已免疫的疾病
(13) 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有已免疫的疾病。
2.4 保险金
预防异常应保金额防接偶合保险、预接种般反
保险金额防接事故保险、疫质量故保额分别是险人于预
防接常反应意、预接种合症外、防接般反应意、预接种
事故意外、疫苗质量事故意外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累计给付各
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总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5 保险期
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6 续保
本保同为保证保合保险间届期前险期届满投保
需要向保险公申请保本,并经保人同交纳保险,获新的
保险合同。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障计划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如健康状况、
龄等)和交费方式而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
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清前本保险合生效对保费交前发的保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选择期交保险需经保人请并险人意,在保
单中保险费分交付周期交纳首月险费投保人应在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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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约付日(见义)纳其月对应期的保。若投保未按保险
合同的付款时足额付当险费,保人允保人在合约定交费
延长补交对应次的险费保险合同有约,如被保人在常交
费对保险期间或交延长发生保险故,人依照合约定偿保
险金须投保人行补剩余保险费,交金保险合同定的年保
险费总额扣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未按保险同约付款间足交付保险,且保险
同约交费延长内仍足额当期保险,保间在上一费周结束
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 20 天。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的,人按本保合同载的住所或通地址的有关通,均为已
发送给投保人。
3.4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
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
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
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
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
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其他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
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人义务
(1)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30 内作出核定。但保险
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30
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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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内,履行赔偿保
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
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鉴定结论;
(6) 如申请预防接种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
验结果报告;
(7) 如申请疫苗质量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5.2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鉴定结论如对伤残鉴定适用标准另有约定的,还应提供司法部门二级
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
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如申请预防接种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
验结果报告;
(6) 如申请疫苗质量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6 保险合同解除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
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的;
(2)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
(3)被保险人已接受预防接种的。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
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
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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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的金价值(见释义);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
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7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7.1 争议处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7.2 法律适
与本合同关的及履保险同产的一议处适用华人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8 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
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9 释义
9.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9.2 预防接
是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体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
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
病的发生和流行。
9.3 疫苗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
生物制品。根据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
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9.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是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8 7 17 日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0 号)
(上策文如有新、、补的,以更替代补充最新
文件为准)
9.5 心因性反
在预种实过程或接因受者心因素的个或者体的
应。
心因性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
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9.6 保险费约定支付
指保同生日在月的日。果当无对同一,则该月
后一日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17 6 8 则次月的保险费约定
2017 7 8 类推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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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不可抗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8 保险金申请人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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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现金价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
(1)若选择年交保险费,=×1-m/nm
n
(2)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
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未交纳当期
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附表:
《预防接种意外伤残等级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编号
医疗事故分级
伤残给付比例
1.
一级乙等
100%
2.
二级甲等
90%
3.
二级乙等
80%
4.
二级丙等
70%
5.
二级丁等
60%
6.
三级甲等
50%
7.
三级乙等
40%
8.
三级丙等
30%
9.
三级丁等
20%
10.
三级戊等
10%
注:本表所称的医疗事故分级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2 号)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
如该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应以更新、替代、补充后最新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