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
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
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被保资格
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
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
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
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4.2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
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
的鉴定为准;
(2)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高原反应;
(4) 中暑;
(5) 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4.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 门登 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 治医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