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等待期:无等待期。
2、符合赔付范围的医院等级: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医院:
a.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b.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
c.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d.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
e.吉林省的长春市、四平市所有医院;
f.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鸡西市、黑河市所有医院;
g.河南省的信阳市、焦作市、新乡市、开封市所有医院;
h.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所有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
县人民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
i.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
j.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雅安市所有医院。
k.河北省保定市、三河市、青龙县、廊坊市、承德市所有医院
l.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
疗机构。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
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3、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 30 天至期间届满,
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
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
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保险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5、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
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
应期次的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
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
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投
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
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
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的交费延长期为 10 天。
6、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7、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
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
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8、现金价值计算公式: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
(1)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
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
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未交纳当期
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9、特别约定:保单所载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保险
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