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心人寿映山红 2.0 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如果
该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3.5
%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
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前身故或
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
;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
。
(
)被保险人于年满
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
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
当到达年龄为 0-17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00%;
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
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40%;
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 1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全残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8.1 全残释义”定义的身体残疾。
3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
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情形,则已交保险费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
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