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效力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
我们官方网站公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除合同的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相应减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承受能力声明】
本人知晓本产品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人声明本次投保的趸
交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4 倍,年期交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20%,月期交保费不超
过家庭月收入的 20%,保费额度小于家庭保费预算的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