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鑫相伴(尊享版)终身寿险(互联网)
责任免除与客户声明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相关信息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
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犹豫期撤保免收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
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内自杀,但其自杀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人退还本合同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失程度的除外
【效力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
我们官方网站公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除合同的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相应减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承受能力声明】
本人知晓本产品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人声明本次投保的趸
交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4 倍,年期交保费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20%,月期交保费不超
过家庭月收入 20%,保费额度小于家庭保费预算的 150%。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本人知晓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
一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
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本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本人将会自变化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到
贵司办理更改手续,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本人已知悉该表中包含的信息以
及账持有和任报送的账信息能提给当税务关维依据签订多边
政府间协议与其他国家/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电子信函订阅声明】
投保人本人同意以电子邮箱“太平洋寿险”官微、手 机短信、APP 或公司网站查询等
式接收名下所有保单 万能险对账单、分红周年报告等通知单证,且知悉你公司不再寄送
该类纸质信函
本人与被保险人已同意将此次投保时填写的地址、手机 号作为各自默认的服务信息,并将
此信息同步各自作为 投保人的其他保单(私密保单除外)作为保单服务 知及保险公司
联系之用。如其他手机号码已作为认证手 机号码,则服务手机与认证手机均不更新
【被保险人同意声明】
本产品含有死亡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投保人)已经就该保险金额
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