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相伴(尊享版)终身寿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终身呵护,长久保障关怀
身故保障逐年递增,生命价值坚实守护。
2、保额递增,期限直至终身
有效保险金额按年 3.5%终身递增,现金价值递增持续终身,安全稳健。
3、功能丰富,灵活规划未来
投保年龄覆盖广,交费方式多样,提供保单贷款及减保功能,方便灵活。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确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2、有效保险金额
本产品投保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按
约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前一个保险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3.5%。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或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调整。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
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41 周岁,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41 周岁但未满 61 周岁,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的 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61 周岁,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
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41 周岁,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41 周岁但未满 61 周岁,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的 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61 周岁,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
比例相应减少。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其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的交纳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
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
年交和限期月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和 10 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确定后不得变更。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趸交的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1,000 元;若投保人选择限期
年交的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年交人民币 1,000 元;若投保人选择限期月交的方式,
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月交人民币 100 元。
七、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
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
八、投保示例
示例:
王先生,45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 10 份“太保鑫相伴(尊享版)终身寿险(互联网),年交保险费为 10,000 元,10 年交清,保险期间终身。
保单利益
王先生的保单利益如下:
1、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给付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40%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41 周岁但未满 61 周岁:给付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40%、现金价值和有效保险金额三项中金额较大者。被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61 周岁:给付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20%、现金价值和
效保险金额三项中金额较大者。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保单利益将有所不同。
太保鑫相伴(尊享版)终身寿险(互联网)保单利益示例
被保险人:王先生 性别:男 投保年龄:45 周岁
交费方式:10 年交清 年交保险费:10,000 基本保险金额:80,640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现金价值
(退保金)
有效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1
10,000 10,000 1,380 80,640 14,000
2
10,000 20,000 3,230 83,460 28,000
3
10,000 30,000 6,600 86,380 42,000
4
10,000 40,000 15,150 89,410 56,000
5
10,000 50,000 25,590 92,540 70,000
6
10,000 60,000 38,080 95,780 84,000
7
10,000 70,000 52,820 99,130 98,000
8
10,000 80,000 70,010 102,600 112,000
9
10,000 90,000 89,850 106,190 126,000
10
10,000 100,000 112,570 109,900 140,000
20
0 100,000 157,920 155,030 157,920
30
0 100,000 222,750 218,690 222,750
40
0 100,000 314,180 308,480 314,180
50
0 100,000 443,030 435,140 443,030
60
0 100,000 624,420 613,810 624,420
注:1、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且经过完整保单年度的值;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保单年度末的值,保单年度中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可能高于或低于该数值;
3、演示数据保留整数;
4、105周岁以后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等于当年的有效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