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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双倍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6220376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双倍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
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
(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机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公
共交通工具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
事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
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的伤害、身
故或伤残,或意外事故发生于下列期间,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
任:
(1)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持有有效票据或无付费记录。
(2) 任何被保险人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外部时遭遇的意外事故。
(3) 被保险人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经营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或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