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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双倍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
(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6220376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双倍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
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
(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机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公
共交通工具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
事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
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任何直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的伤害、身
故或伤,或意外事故发生于下列期间,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
任:
(1)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持有有效票据或无付费记录。
(2) 任何被保险人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外部时遭遇的意外事故。
(3) 被保险人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经营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或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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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除须提供主合同项下要求的证明文件,
还应提供乘坐适用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或证明文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
金。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
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载客四轮机动车)网约车、
渡船、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
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
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网约车:指由合法互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
收费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包含七座)的载客四轮机动车。
凡用于非营运用途的网约车均
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网约车的定义
三、附加合同所称的有效票据:指非为已作废、已退票、已改签、已失效或其他不可用状
态的机票、车票或船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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