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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
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
际医药费用;
(2) 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进行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
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本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
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
公司对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将以下列方式确定的限额为限
补偿被保险人:
1. 在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情形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
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
2. 在上述第(2)项所提及的情形下,若属意外事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属罹患疾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
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对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将以下
列方式确定的限额为限按如下公式补偿被保险人:
1. 在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情形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
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15%)为限;
2. 在上述第(2)项所提及的情形下,若属意外事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为限;若属罹患疾病,以保险单
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
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
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仅
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在赔偿上述医疗费用时,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
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