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
索赔申请表格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须提供: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 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票据,及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则须提供:
(1)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 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票据,及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3)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
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
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
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