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额为
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
余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
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4) 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
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
信用卡)。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动物、植物或食物。
(13)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古董。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
品。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
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
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