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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团体保
(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2202252116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
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
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本公
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
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
遗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为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
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
属于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
做出适当扣减赔偿或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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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额为
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
余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
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4) 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
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遗失现金、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
信用卡)。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动物、植物或食物。
(13)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古董。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其正常功能的物
品。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
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
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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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2. 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
者索赔。本公司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但该被
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本公司规定
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保险凭证;
(2) 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3)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
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
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新购置价: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
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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