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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个人钱财团体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9121811122)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个人钱财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
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
汇票(以下简称“钱财”),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
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
以保
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
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损失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次理赔事件适用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
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
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个人钱财损失,本公
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