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期间: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单次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起始
日;(2)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
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情况中最先发生
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
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
该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年度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其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
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
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保险单
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该次
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
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六、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区。
七、本合同所称的商业设备:是指用于商业用途的手提电脑或投影仪。
八、本合同所称的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但不包括IPAD等平板电脑
。
九、本合同所称的替代的商业设备:是指与保险单所载雇员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属于同种
设备类型的、功能或性能上能达到保险单所载雇员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的同等水平从而能
够协助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所计划的工作的商业设备。
十、本合同所称的职业体育运动:是指被保险人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
或被保险人由该项运动而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其年收入的 50%以上。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跳伞、滑翔翼、蹦极、水肺潜水、急流漂筏、登山、室内外滑雪、赛马、车辆表演、车辆
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是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踝,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然
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锚、
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