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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0612019121811032)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加条款、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商业设备租赁
费用补偿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本前,解本条款
影标
除保人责规定
务人致电400-820-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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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证。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
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
有效。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
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单所载的任何雇员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
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损失其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导致该雇员为完成该次旅行的工
作而必须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本公司将保险单所载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
险人为此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租赁费用。
如果上述替代的商业设备的租赁费用可从其它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或从其他方获
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被保险人或保险单所载雇员的任何故意行为。
(4)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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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单所载雇员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 保险单所载雇员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
者除外)
期间。
(7)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8)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不必要的危险状况。
(9) 保险单所载雇员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
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0) 保险单所载雇员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筑工
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11) 商业设备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损失。
(12) 商业设备为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13) 正常磨损、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机械或力故
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
或维修过程中因刮损或出现凹痕而引致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14)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邮寄或船运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15) 商业设备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6) 商业设备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
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
外。
(17) 替代的商业设备本身的损失或损坏。
(18) 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商业设备。
(19) 保险单所载雇员拒绝使用承运人或任何其他责任方可以免费提供的替代的商业设
备。
(20)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
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
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保险费。第一期以
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
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
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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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每次保险费
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一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
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
保险费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不退还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的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
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
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
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30天或以上 80%
足300天少于330天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5%
足210天少于240天 40%
足180天少于210天 35%
足150天少于180天 30%
足120天少于150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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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90天少于120天 20%
足60天少于90天 15%
足30天少于60天 10%
少于30天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
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
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
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同续保;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过后仍未缴交;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管义务
1. 被保险人应促使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如商业设
备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促使该雇员立即采取措施查寻该商业设备。
(1) 发现损失后,被保险人应促使该雇员立即向有关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管
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损失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2) 被保险人应促使该雇员应针对该损失向有关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提出赔偿
请求并取得相关赔偿证明文件若该赔偿请求拒绝,则被保险人应促使该雇员应取得相关
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
2. 被保险人应促使保险单所载雇员盗窃或抢劫生后二十四小时向警或其他
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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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被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度难以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证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
索赔申请表格于保险单所载雇员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2)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3) 从有关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处取得的赔偿证明文件适用于因承运人或其他服
务提供商的责任导致的损失的索赔申请若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拒绝保险单所载雇员的
赔偿请求,则请提供该拒绝证明);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列明的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
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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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
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二十一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归还
如果损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商业设备在旅行结束前取回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且被保险
人因此而节省全部或部分租赁费用,则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回相应的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
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四、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被保险人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
该旅行并不包括保险单所载雇员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该雇员的个人旅游或旅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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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期间: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单次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起始
日;(2)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
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情况中最先发生
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
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
该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年度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其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
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
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保险单
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该次
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
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六、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区。
七、本合同所称的商业设备:是指用于商业用途的手提电脑或投影仪。
八、本合同所称的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但不包括IPAD等平板电脑
九、本合同所称的替代的商业设备:是指与保险单所载雇员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属于同种
设备类型的、能或性能上达到保险单所载雇员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的同等水平从而
够协助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所计划的工作的商业设备。
十、本合同所称的职业体育运动:是指被保险人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
或被保险人由该项运动而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其年收入的 50%以上。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跳伞、滑翔翼、蹦极、水肺潜水、急流漂筏、登山、室内外滑雪、赛车辆表演、车辆
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是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
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锚、
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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