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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团体保
(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02252131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
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
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
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急性病身故,本公司不负任何
赔偿责任:
(1)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3)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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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
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5) 麻醉、内外科手术、药物过敏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6)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7)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
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
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本公司,以申请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则还应提供继承人的继承权和继承额公证书;
(3) 门、急诊病历、抢救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或法医解剖尸检报告等明确死亡原因的
证明;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
的急性疾病。疾病是指从病理学角度认为不健康的身体状况或凡是正常普通人都会寻求
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前
两年已存在且该被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的症状和体征,不管该被保险人是否已寻求、受医疗、
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前两年已寻求、接受治疗、药
疗、医生建议或诊断的症状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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