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投保人为约定人员向本公司另行投保的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年度旅行保障计划,则
约定人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
起始日;(2)约定人员在上述团体旅行保障计划项下获发的保险凭证所载生效日;(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人员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
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
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约定人员在上述团体旅行保障计划项下获发的
保险凭证所载满期日;(3)约定人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
日常工作地;(4)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投保单所载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
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六、 本合同所称的酒后驾车:是指驾车时呼吸、血液或尿液检测中酒精含量超过事故发生
时当地法律所允许的含量,或经当地司法机构鉴定为酒后驾车。
七、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区。
八、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约定人员接受诊
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约定人员
本人或其近亲属。
九、 本合同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
孙子女及配偶父母。
十、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疾病:是指约定人员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
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
约定人员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是指约定人员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一
种谋生的手段,或约定人员由该项运动而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其年收入的 50%以上。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蹦极、水肺潜水、冲浪、悬崖跳水、急流漂筏、任何江河海漂流、前往未曾勘察
或未经开垦的地区、极地探险、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活动、登山、
室内外滑雪或滑雪板运动、赛马、竞技体育、狩猎活动、特技表演及海上船只的速
度赛或表演。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是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踝,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
然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
锚、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竞技体育:是指任何有体能要求的、特技类的、竞赛类的有组织体育
活动或赛事(包括训练在内), 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三项全能、冬季两项、超级
马拉松、马术、 帆船及其他水上运动项目、足球、橄榄球、曲棍球、体操、撑杆跳、
击剑、举重、 射箭、射击、武术、拳击以及所有冬季体育运动项目,但不包括由投
保人组织的友谊赛。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七、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