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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19121811062)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加条款、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员工慰问探访
费用补偿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本前,解本条款
影标
除保人责规定
务人致电400-820-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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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证。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
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
有效。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
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所载的何雇员于旅行间发生以下情况而派一
名人员前往前述雇员所在地探访该雇员,本公将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
被保险人因委派人员往返前述雇员所在地与委派人员所在地而实际发生的经济舱位机票、
票、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合理的住宿费用:
(1) 身故;
(2) 因遭受严重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被保险人或保险单所载雇员的任何故意行为,包括无论该雇员当时神智是否清醒而
实施的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保险单所载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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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
保险单所载雇员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
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
保险单所载雇员因酗酒或受酒精、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而导致的
身故或伤害。
(8)
保险单所载雇员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保险单所载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
保险单所载雇员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保险单所载雇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
抗体,则认定其已受该病毒感染)。
(12)
保险单所载雇员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
者除外)
期间。
(13)
保险单所载雇员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疾病及其并发症。
(14)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不必要的危险状况。
(16)
保险单所载雇员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
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7)
保险单所载雇员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筑工
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18)
保险单所载雇员由于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
的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保险单所载雇员感染细菌或病毒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20)
保险单所载雇员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术、齿修复、种或牙齿整
形。
(21)
保险单所载雇员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
查;屈光不正。
(22)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脊椎病。
(23)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4)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精神疾病、错乱、失常。
(25)
保险单所载雇员的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6)
保险单所载雇员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别护理或静养、复性治疗或心理治
疗。
(27)
保险单所载雇员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8)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
手术。
(29)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
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
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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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保险费。第一期以
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
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
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
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一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
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
保险费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不退还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的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
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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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
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
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30天或以上 80%
足300天少于330天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5%
足210天少于240天 40%
足180天少于210天 35%
足150天少于180天 30%
足120天少于150天 25%
足90天少于120天 20%
足60天少于90天 15%
足30天少于60天 10%
少于30天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
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
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
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同续保;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过后仍未缴交;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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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因被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度难以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证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
索赔申请表格于委派人员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若保险单所载员身故,则须提供:
(1) 保险单所载雇员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保险单所载雇员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3) 委派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旅行和住宿费用的票据,包括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4) 被保险人出具的委派人员探访保险单所载员的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保险单所载雇员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则须提供:
(1) 医院出具的保险单所载雇员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保险单所载雇员的病重证明;
(2) 委派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旅行和住宿费用的票据,包括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3) 被保险人出具的委派人员探访保险单所载员的书面证明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
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款约定作出核后,不属于保险责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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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
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
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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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入住医院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
五、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
区。
六、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保险单所载雇员
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保险单所
载雇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七、 本合同所称的近亲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
子女及配偶父母。
八、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疾病及其并发症: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
同生效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或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
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前两年内曾经医生
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九、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
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医生建议入住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
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被保险人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
该旅行并不包括保险单所载雇员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该雇员的个人旅游或旅
行。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期间: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单次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起始
日;(2)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
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
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
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
该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年度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其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
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
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保险单
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该次
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
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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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委派人员:是指受本合同被保险人委派的以探访遭遇本合同所约定保
险事故的保险单所载雇员为旅行目的的被保险人的雇员。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职业体育运动:是指被保险人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一种谋生的手
段,或被保险人由该项运动而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其年收入的 50%以上。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跳伞、滑翔翼、蹦极、水肺潜水、急流漂筏、登山、室内外滑雪、马、车辆表演
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是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踝,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
然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七、 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
锚、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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