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入住医院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
五、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
区。
六、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保险单所载雇员
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保险单所
载雇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七、 本合同所称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
子女及配偶父母。
八、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疾病及其并发症: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
同生效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或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
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前两年内曾经医生
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九、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
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
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是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被保险人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
该旅行并不包括保险单所载雇员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该雇员的个人旅游或旅
行。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期间: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单次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起始
日;(2)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
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
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
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
该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年度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其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
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
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旅行期间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保险单
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该次
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到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
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