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正文第 3 页 /共 45 页
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
9
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0
。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
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
用。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
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 VIP 部)。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
合病房。
合理且必要:指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治疗所必需的;(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3)非试验性、研究性
项目所产生的;(4)符合接受治疗当地通行的医疗标准。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
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
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虽办理了住院手续,但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
的现象;挂床住院,视为被保险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加床费、药品费、
材料费、膳食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和救护车使用费。
(1)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但不包括陪人床、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2)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
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
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者多人监护病房。
(3)加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监护人(限1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
陪护床位费;或者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1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
生的加床费。
(4)药品费指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但不包括下列中
药类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用中药材和中
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5)材料费指在治疗期间医生或者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的费用。
(6)膳食费是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院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
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7)医生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
的费用。
(8)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因清创、换药、拆线、脓
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放疗、化疗、冷冻、激光、肾透析、
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费,具体以所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9)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10)检查检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的费用,包括实
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 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
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等费用。
(11)手术费指本合同签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
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2)救护车使用费指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医院用车费
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